发帖“中伤”医院、恐吓医生!厦门一男子被判3年
厦门一名男子在就诊过程中
和医院发生纠纷
万万没想到
男子随后在网络上
散布有关医院的不实谣言,
还恐吓、威胁医护人员。
日前,
思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伍某元因腿部骨折
去一家医院就诊
就诊过程中
伍某元和院方产生了纠纷
之后就离开这家医院
去别处治疗
但伍某元认为
这家医院耽误了
自己的治疗时机
就产生不满
随后的2年里,
被告人伍某元实名注册了
多个微博账户
发帖数百篇
编造这家医院
“活挖、买卖活人器官”
等虚假信息
恶意攻击、丑化医院
总次数达到百万次以上
引发大量不明实情的网友
点击浏览、评论、转发
除了“中伤”医院形象外
被告人还发了100多篇帖子
威胁、恐吓医院的2名医务人员
影响了两人的工作和生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元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利用信息网络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伍某元拒不配合案件的审理,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讯问,伍某元大喊大叫、答非所问。
最终,法院视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综合所有证据和案件的其它情节,思明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伍某元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延伸阅读
为了一时的不满,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最终自食其果换来牢狱之灾。
那么,
你们知道,
制作、传播谣言,
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么?
快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后,
小编想提醒大家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或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行为,
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请大家擦亮双眼,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便转发,
切勿制造和传播谣言!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